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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

文泳星律师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辩护,成功为其争取缓刑!

来源:太康律师时间:2023-06-02 11:08:50

 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

  刑事判决书   (2022)豫1621刑初3XX号

 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。

  被告人王某某,女,1996年5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,公民身份号码5224XXXXXXXXXXXXX汉族,初中肄业,自由职业。户籍地贵州省XXXXXXXXXXX,现住浙江省XXXXXXXXXXXXX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于2021年11月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于2022年10月11日被本院 取保候审。

  辩护人文泳星,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(2022)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震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文泳星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。

 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9年5月,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,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信息将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仍将自己名下的卡号为6217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一张农业银行卡售卖给一陌生男子,后被告人王某某卡号6217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被用于 1 “500彩票网”赌博网站中进行非法转账使用,经河南省立信会计事务所审计,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26日,卡号为6217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与500彩票网存在频繁联系并作为提现卡使用,期间该涉案银行卡合计收入金额为6192851.79元,合计支出金额为6191953.35元。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。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、无前科证明、交易明细、证人证言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。

  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 罪,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, 可适用缓刑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

 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 异议,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,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,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,系初犯偶犯,认罪认罚,主观恶性小,有良好的认罪和悔罪表现,在整个犯罪环节中所起的作用较小,且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,不具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,请求法院对王某某判处缓刑,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。

 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,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坦白,可对其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,可对其从宽处理。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,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、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。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王某某判处缓刑的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 如下:

  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 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缴纳)。 (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
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  审判长 高XX

  审判员 李XX

  人民陪审员 刘XX

  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

  书记员 程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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